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 理 人 林子揚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林建昌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張進億即張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