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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譔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7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譔堯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
    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整,利率依
    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
    存款不足發生退票之情事,金額高達15,067,235元(證四)
    ,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0款之約定
    :「立約人…發生退票」,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此
    業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五),聲請人迄今仍
    有新臺幣14,3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
    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
    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
    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利率表乙
    份。四、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乙份。五、存證信函影
    本乙份。六、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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