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昇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昇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425,250元 RA0813996 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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