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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昇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昇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425,250元 RA0813996 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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