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係喪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付款地 發票地 邱豐銘 106年1月6日 66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