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劉馨雅
- 原告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遺失票據號碼SG7009181號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聲請人,受款人係「華隼國際有限公司」。至於票據喪失經過,聲請人則稱其使用廠商的回郵信封寄支票給廠商,廠商的大樓管理員有簽收,但說沒有收到信件等語,有其民國114年11月21日書狀可參 。可知系爭支票係交付予受款人後始告遺失,應認系爭支票遺失時之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從而,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