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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39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黃蕙
余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住所地均設在花蓮縣,非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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