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528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曹甄秝
- 債務人
- 川原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于傑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全夢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于傑生、全夢于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帳戶資料,經查債務人均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查債務人于傑生於台北榮星郵局、債務人全夢于於南投中興郵局有存款債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