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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債 權 人
陳世雄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債 務 人
程靖銘
賴郁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松展手機配件行、萊成企業有限公司、動員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品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蔻斯企業社、浩克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財產權。惟查,第三人所在地係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中山區、文山區、大安區、新北市新莊區等地,均非未於本院轄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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