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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文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8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聯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函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執行。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故本件應由該 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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