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658號
- 債權人
- 陳俞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 代理人
- 於知慶律師、鄭羽秀律師
- 債務人
-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阿克米餐飲有限公司、御上廣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