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65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債權人
陳俞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鄭羽秀律師
債務人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阿克米餐飲有限公司、御上廣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陳報,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