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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 對 人
吳昌福
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澤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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