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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廖維彥
相對人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然相對人於裁定後之115年6月5日具狀表示因聲請一時疏漏漏將第二筆借款600萬元載入,爰請求變更上開裁定之積欠金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23日提出到院之民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聲請人繕寫借款人尚積欠7,0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揆諸民事非訟事件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本院前於114年12月8日依聲請繕寫內容裁定准予拍賣,於法核無違誤,客觀上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顯不符得裁定更正之要件,本件更正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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