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晉毓
相 對 人
吳銀科
賴芷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一、二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49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5月10日 1,500,000元 500,083元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2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149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5月10日 800,000元 251,851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1月12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