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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傑即鼎城小吃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文傑即鼎城小吃店所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非系爭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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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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