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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精國際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者,聲請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天精國際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楊逸學業已死亡,非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乃於114年3月5日限期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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