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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抗告人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薇靜
抗告人
吳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司票字第156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陳明曾薇靜是否係抗告人,如是應提出其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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