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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廣泰即廣泰商行
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雲翰
相 對 人
陳雲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廣泰即廣泰商行、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雲翰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陳雲宗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225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9月2日 3,960,000元 2,970,000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4月6日 2 113年9月2日 3,960,000元 2,970,000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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