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葉書含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樂格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發隆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李秀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樂格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發隆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相 對 人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7月26日 500,000元 252,803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2 112年7月26日 2,300,000元 1,140,924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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