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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葉書含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樂格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發隆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李秀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樂格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發隆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相 對 人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7月26日 500,000元 252,803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2 112年7月26日 2,300,000元 1,140,924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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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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