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菲國際有限公司、PEDRO, ROSELYN LAGO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中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燦 相 對 人 PEDRO, ROSELYN LAGOY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5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3年3月4日 120,684元 70,399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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