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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鴻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鴻昇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3年9月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13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非系爭本票發票人,僅係作為舒騰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系爭本票上蓋章,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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