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繼承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 112年11月1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 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A01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A01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600,000元,但未依約還款,又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14日死亡,遺有與他人公同共有之臺北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445之4地號土地),然其 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訴請分割445之4地號土地並聲請強制執行變價取償,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司執字第51284號債權憑證、司法院拋棄繼承公告、445之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堪認被繼承人於112年1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 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為真,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又被繼承人死亡迄今,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 管理人向本院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通常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或即使有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陳報之蕭嘉豪律師已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其同意書、戶籍謄本、律師證書在卷可憑,考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繁瑣且涉及專業,因認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