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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峻瑋

  • 當事人
    蘇君立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蘇君立 相 對 人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訴字 第77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114年度司聲字第95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194元 聲請人原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60,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因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定訴訟,故聲請人僅預納三分之二裁判費4,194元。嗣聲請人減縮訴訟標的價額至1,126,953元,則應預納之裁判費為12,187元,聲請人僅應預納三分之二裁判費4,062元。聲請人因減縮訴之聲明,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4,062元。  二 裁判費用 由相對人預納並自行負擔,不予列計。  總計   4,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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