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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0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源

聲請人
柯侑吟
相對人
科納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柯侑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算人聲請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柯侑吟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由清算人聲請法院指定柯侑吟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柯侑吟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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