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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聲請人
王秋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秋丹為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王秋丹為雲悅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悅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民國114年1月14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雲悅公司之清算人,雲悅公司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3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訛,另聲請人經雲悅公司股東選任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聲請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報表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22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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