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高雅敏
- 原告A01
- 被告A0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A003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03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被繼承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已由原告墊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長照費、看護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20,950 元、喪葬費469,290元,共計1,490,240元。而被告自68年間出境後,迄未返臺,因兩造迄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50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先由系爭遺產清償原告所墊付之費用,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民國11年3月17日死亡,原告為被繼承 人之長女,被告為被繼承人之長子,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湖西湖郵局定期儲金存單、內湖西湖郵局存摺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189頁至第195頁),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明,堪認原告等前開主張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該等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各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多數學者(戴炎輝、戴東雄、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均認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可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自得由遺產支付。本件原告主張應先予返還其所代墊之喪葬費用、醫療費、長照費及看護費用共1,490,240元,業據提出 費用明細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住院費用收據、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派車單、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立行愛住宿長照機構收據、看護員收據、臺北市私立文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據、耗材明細表、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51頁至第185頁),堪認為真正。從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之存款,原告主張應先扣償其所墊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看護費、長照費、醫療費共計1,490,240元後,所餘 款項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即無不合,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威全 附表一:被繼承人A003之遺產 編號 遺產種類、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內湖西湖郵局定存 2,000,000元 左列存款及孳息,先扣還原告代墊費用1,490,240元後,剩餘款項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內湖西湖郵局存款 5,528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A01 1/2 2 A0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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