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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林妙蓁

  • 當事人
    乙○○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乙○○ 丁○○ 共同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乙○○等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 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於民國112年1月7日死亡,原 告乙○○、丁○○與被告丙○○、訴外人張○○、張○○等5人為被 繼承人張○○之子女,訴外人張○○○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故 原告乙○○、丁○○與被告丙○○、訴外人張○○、張○○、張○○○ 等6人即為被繼承人張○○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6 分之1,特留分比例各為12分之1。而被告甲○○於繼承開始 後之112年6月15日,以遺囑執行人身分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乙○○、丁○○、訴外人張○○、張○○等4人,並檢附被繼承 人張○○於100年9月19日所為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並向原告等人表示若按系爭遺囑所定之繼承比例分配,將侵害除被告丙○○以外繼承人之特留分,要求原告等人出 面協商相關事宜,然被繼承人張○○於100年間多次中風, 並曾接受氣切、腦部引流等手術,導致其無法言語,被繼承人顯然不具有口述遺囑意旨之能力,且系爭遺囑上之代筆人兼見證人即被告甲○○、見證人陳○○、黃○○等人皆為原 告等人所不認識之陌生人,系爭遺囑效力顯然有疑義,為此爰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張○○所為代筆遺囑為無效。又經原 告等人事後查證,被告丙○○竟以遺囑登記為登記原因,將 被繼承人張○○所遺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惟系爭遺囑內容真偽及效力均有不明,被告丙○○ 所為顯然有侵害原告及其他繼承人財產權之虞,為此依民法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爰請 求塗銷被告丙○○所為上開遺囑繼承登記,並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張○○之全體繼承人所有。退步而 言,縱認系爭遺囑為有效,該遺囑亦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等人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並請求確認原告等人對附表編號1、2號所示不動產有12分之1特 留分權利存在,並依民法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爰請求命被告丙○○塗銷附表編號1、2號 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張○○ 之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並為先位聲明:㈠確認被繼承人張○○代筆遺囑無效。㈡被告丙○○應將新北市○○區○○段○號10 46號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及 其坐落之新北市○○區○○段地號0432號土地,以遺囑登記為 繼承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之 全體繼承人所有。㈢被告丙○○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號 土地,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之全體繼承人所有。㈣被告丙○○應將台 北市○○區○○段○○○○○○○○○○○○段○○○號0189號房屋(門牌號 碼: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及其坐落之台北市○ ○區○○段○○段地號0885號土地,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 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之全體繼承人 所有。備位聲明:㈠確認原告等就台北市○○區○○段○○○○○○○ ○○○○○段○○○號0189號房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 00巷00號1樓)及其坐落之台北市○○區○○段○○段地號0885 號土地,十二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㈡被告丙○○應將台 北市○○區○○段○○○○○○○○○○○○段○○○號0189號房屋(門牌號 碼: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及其坐落之台北市○ ○區○○段○○段地號0885號土地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之全體繼承人所 有。 (三)因原告先位訴訟與備位訴訟間存有競合關係,應依其先位訴訟與備位訴訟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茲說明如下: ⒈關於先位聲明部分: ①第一項聲明部分:按確認遺囑無效(或不生效力)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依前揭說明 ,本件應以原告2人對於被繼承人張○○遺產之應繼分 與特留分差額做為計算標準,而原告2人之應繼分各 為6分之1,特留分各為12分之1,本件各項遺產標的 之價額參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核定價額、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或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並詳列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8,546,829元【 計算式:(1/6×2-1/12×2)×51,280,972=8,546,8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關於第二、三、四項聲明部分:原告上開三項聲明係請求命被告丙○○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 落其上同段1046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臺北市○ ○區○○段○○段地號885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小段189建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物等5 筆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均予以塗銷,並均回復登記為張○○之全體繼承人所有,自應 參酌被告丙○○就上開不動產之持分、上開不動產之交 易價額計算之,依此計算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2,307,131元(計算式:14,337,745+2,907,522×1/2 +33,031,250×1/2=32,307,131)。 ③核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及第二、三、四項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目的均係欲排除對所有權之侵害,故原告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2,307,131元定之。 ⒉關於備位聲明部分: ①第一項聲明部分:本項聲明係原告請求確認渠等就臺北市○○區○○段○○段地號885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小段1 8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 物,均有12分之1特留分權利存在,即應以原告2人之特留分比例及上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此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389,624元【計算式:14,337,745×1/12×2=2,389,624元】。 ②第二項聲明部分:本項聲明係原告請求命被告丙○○塗 銷臺北市○○區○○段○○段地號885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 小段18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樓建物,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之全體繼承人所有,應依上開不 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4,337,745元。 ③核原告備位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目的均係欲行使扣減權,故原告備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4,337,745元定之。 (四)綜上,本件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32,307,131元、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為14,337,745元,依首開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32,307,1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3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被繼承人張○○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內容 遺產價額(單位:新臺幣元) 依據 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18㎡; 權利範圍:4分之1 14,337,745元(計算式:160,665×89.24=14,337,745) 本院卷第143至148頁之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 0 臺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物 面積:89.24㎡; 權利範圍:全部 0 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 面積:70.23㎡; 權利範圍:2分之1 2,907,522元 (計算式:82,800×70.23×1/2=2,907,522) 本院卷第111至113頁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0 新北市○○區○○段地號432號土地 面積:441.53㎡; 權利範圍:2分之1 33,031,250元(計算式:45,000,000÷201.60×295.96×1/2=33,031,250) 本院卷第149至150頁之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 0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 面積:295.96㎡; 權利範圍:2分之1 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2,363元 2,363元 本院卷第123至125頁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0 華南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377元 377元 0 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5元 5元 0 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16,028元 16,028元 00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大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206,246元 206,246元 00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大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10,416元 10,416元 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321元 321元 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19,911元 19,911元 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士林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85元 85元 00 華泰銀行大同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269元 269元 0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2,388元 2,388元 00 臺北市內湖區農會存款暨孳息 新臺幣687元 687元 00 國票證券天瀚 274股 3,383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瑩寶 40股 0元 00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南紡 6股 100元 00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南紡 87股 1,461元 0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 3股 157元 00 國票證券智邦 35股 8,942元 00 國票證券勝華 3299股 0元 00 國票證券玉山金 2546股 60,976元 00 國票證券群創 1009股 11,855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麗正 961股 16,144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旺宏 503股 17,479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台路 99股 0元 00 國票證券精碟 3912股 0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玉山金 1477股 35,374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元大金 144股 3,153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新寶科技 20股 0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友勁 169股 1,706元 0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 4股 120元 0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 90股 4,716元 00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旺宏 172股 5,977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翔耀 22股 311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皇統 7000股 0元 00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新門 13股 361元 00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00號儲值卡 新臺幣159元 159元 00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00號儲值卡 新臺幣84元 84元 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號碼:AG00000000) 新臺幣140,189元 140,189元 00 新光人壽新百齡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G00000000) 新臺幣432,712元 432,712元 遺產總價額 51,280,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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