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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0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詹朝傑

原告
蔡又潔
原告
蔡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上列原告蔡又潔、蔡金龍與被告蔡杭靖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被繼承人葉文鈴遺產,依原告等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金額及分得之遺產價值,核算訴之聲明各項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507萬645元、498萬3,653元、506萬9,679元、623萬961元、22萬1,358元,合計訴訟標的為4,659萬2,643元(計算式:35,070,645+4,983,653+5,069,679+6,230,961+221,358=51,576,2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5,9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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