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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6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簡義軒
原告
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澤瑋
被告
胡蝶 原住○○市○○區○○街000巷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並於115年1月29日催請原告繳納),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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