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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盛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被 告 大塊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至7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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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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