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豪
- 被上訴人
- 國通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慶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