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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王沛雷

  • 當事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被 上訴 人 國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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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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