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 反訴原告
- 誼霖鋼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宜樺律師
- 反訴被告
-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秀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4,729,674元,及其中74,658,35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其餘71,315元部分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3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42,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反訴起訴前一日) 年息 起訴前利息 1 利息 74,658,359元 113年10月23日 114年7月24日 5% 2,812,472元 本金74,729,674元及利息合計 77,542,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