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華義雄
- 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紅里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昌
- 相對人
-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清胡
- 相對人
- 趙仲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7號,下稱本案訴訟),係因職業災害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乙情,有本案訴訟之起訴狀及所附證據資料可參,堪信屬實。且核其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