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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許清胡

  • 原告
    華義雄
  • 被告
    紅里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趙仲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華義雄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紅里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相 對 人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胡 相 對 人 趙仲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 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 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7號,下稱本案訴訟),係因職業災 害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乙情, 有本案訴訟之起訴狀及所附證據資料可參,堪信屬實。且核其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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