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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聲請人
郭宏欽
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相對人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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