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4號
- 聲請人
- A女(姓名年籍詳卷)
- 聲請人
- 代理人(法扶律師)
- 聲請人
- 劉倩妏律師
- 相對人
-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MICHEL BRU 傅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