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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得莉

債務人
陳臆如
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16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債務人民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四、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五、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帳戶)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七、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5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九、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
    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
    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
十、說明債務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
    之「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為何,及債務人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何未記載此收入。並「據實」
    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一、債務人自陳於聲請前5年內未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
      觀諸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之發生原因記載「與
      配偶開設中藥行」等語,債務人是否確實合於消債條例第
      2條所規定之身分,於聲請前5年內未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
      動?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如於聲請前5年內曾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提出統一編號及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
      以下之證明。
十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四、應受扶養人鍾登翊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
      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五、應受扶養人鍾登翊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十六、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30,000元,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及
      扶養費用之支出已逾上開收入,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
      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
      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
      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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