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余盈鋒
- 當事人呂國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呂國賓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已陳報之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1,214萬1,230元,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 ,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 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另債務人代理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10日、114年6月19日具狀聲請轉為清算程序,惟因本件核與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無從 由原「消債更」程序逕轉為「消債清」程序。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債務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9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4頁)之債權(幣別均為新臺幣): 債權人 債務人陳報之債權額(調解卷第30至31頁)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 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債權人陳報卷頁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05,000元 1,222,457元 1,222,457元 調解卷第50頁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695元 229,358元 228,858元 調解卷第57頁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769元 155,271元 159,684元 調解卷第59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6,999,874元 6,159,874元 調解卷第62頁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300元 446,078元 342,878元 調解卷第7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841元 285,978元 281,222元 調解卷第75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3,241元 1,461,443元 1,461,443元 調解卷第81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455,641元 (無擔保) 455,641元 (有擔保) 未陳報 調解卷第89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0,089元 1,771,007元 本金814,339元 (未陳報利息數額) 調解卷第93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025元 1,102,043元 本金320,225元 (未陳報利息數額) 調解卷第93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2,196元 1,468,634元 本金359,226元 (未陳報利息數額) 調解卷第93頁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267元 504,064元 本金109,099元 (未陳報利息數額) 調解卷第93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7,990元 711,114元 681,925元 調解卷第99頁 總計 4,368,054元 無擔保:16,357,321元、有擔保:455,641元 12,14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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