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蔡宗翰即妍植國際醫美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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