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辜漢忠
- 當事人廖偉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廖偉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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