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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2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浩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葉家蓁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淨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冠穎律師
被告
徐建忠

徐建國

徐建民

徐惠珠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0,7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0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全部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
、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3年4月交
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3,571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
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115.81平方公尺,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格約為14,310,758元(計算式:123,571元×115.81平方公
尺=14,310,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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