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0號
- 原告
- 香港商台光環球製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典勳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瑄律師
- 被告
-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煒
- 訴訟代理人
- 蕭宇伯
葉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被告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8月14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245元計算,本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2萬6,950元(計算式:30.245×110,000=3,326,950);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日即114年8月14日之前1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925元(計算式:3,326,950×13/365×0.05≒5,92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3萬2,875元(3,326,950+5,9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