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被告
優固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