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顏錦堂、江炳桔
- 原告陳志芬、劉芝婷、紀文豪、林冠宏、陳志昕、汪威江、吳宣盈、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志芬 劉芝婷 紀文豪 林冠宏 陳志昕 汪威江 吳宣盈 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堂 原 告 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炳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紀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6,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4,000,000元 利息 14,000,000元 112年1月8日 114年8月18日 (2+223/365) 3% 1,096,603元 1,096,603元 合計 15,096,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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