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4號
- 原告
-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8,112元(見本院卷第3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66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