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洪一平、林恒毅
- 原告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巨暘醫療器材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美金15萬5,312.9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 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美金15萬5,312.9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觀 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請求之金額並無二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最高額定之。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0月16日臺灣 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90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9萬9,947元(計算式:30.905×155,312.95≒4,799,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萬9,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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