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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被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紹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高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萬7,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40萬元) 1 利息 140萬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2日 2.98% 3,429.04元  2 利息 1,800萬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2日 2.98% 4萬4,087.67元  小計      4萬7,516.71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4萬7,517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944萬7,517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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