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足
- 被告
-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紹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高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萬7,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40萬元) 1 利息 140萬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2日 2.98% 3,429.04元 2 利息 1,800萬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2日 2.98% 4萬4,087.67元 小計 4萬7,516.71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4萬7,517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944萬7,517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