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5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博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經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0日,原告請求利息、違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800元,與原告請求本金530,277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