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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71,7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及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1,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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