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黃正隆
- 原告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4,671,7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遲 延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及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1,70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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