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絲鈺雲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味味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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