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昌義

原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