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藍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藍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駿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璟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萬7,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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